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公司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7年12月12日
法院名称: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廖 菡
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昭商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合同纠纷、股权确认、借款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廖某诉大关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大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自然人发起成立的一家私营有限责任企业,主营水力发电,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销售。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廖某是熟人,在公司成立初期(2007年至2010年期间),廖某分别多次向王某支付入股资金100余万元,并由公司财务出具收据证实,但始终没有对廖某的股东身份进行登记。2011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现任法定代表人张某,因业务发展需要,多次对公司进行增资,多次投资,并对公司股权进行了重新分配,王某仅持有公司30%股权。
2015年廖某向大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对公司某电站项目享有100余万元的出资人权益,大关县人民法院以(2015)大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廖某对大关某公司某电站项目享有100余万元的出资。判决生效后,廖某于2017年7月向公司提出解除投资合同的通知。2017年11月,廖某再次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廖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退还原告出资款并支付利息。
【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二、原告是否有理由要求退还出资款。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
原告廖某系公司出资人身份已经由大关县人民法院以(2015)大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判决书早已生效,而作为公司出资人,本身不可能因出资相关事宜与公司发生合同关系,简单来说,公司是由各股东、出资人依据股东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合同)设立的企业法人,原告的出资行为只能与公司其他股东、出资人形成合同关系,而不是公司。
原告廖某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虽没有经过登记,却是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的至少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公司系自然人发起成立的一家私营有限责任企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廖某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出资。
综上,原告廖某与被告公司依法不具有合同关系,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作为出资人,在公司并未解除、清算甚至破产的情况下,无权主张要求返还出资,原告的诉请不具备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要求,依法应当全部驳回。
【一审结果】
经审理,代理人充分解释了一系列法律关系后,原告廖某自动撤回起诉,被告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裁判文书】
原告廖某诉大关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廖某于2017年12月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大关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撤诉,诉讼费减半由廖某负担1万余元。
【案例评析】
本案原告廖某实际向公司出资,却始终没有享受收益,因为公司虽没有面临破产、清算,却一直出于亏损状态,无法向股东实现股权收益,廖某向王某购买股权却没有实际进行登记,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事实上本案系自然人借款给企业的借贷纠纷,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定性: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关系。原告廖某在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就不应该要求确认出资人身份,而应要求确认借款关系,这样的话,不论公司是否更换法定代表人,无论公司是否亏损,均需要向廖某偿还借款并计付利息。然而,司法不是儿戏,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是根据原告诉求并审理后制作,法律没有错,判决也没有错,廖某的投资款维权之路最终落败,错的是廖某一开始的策略。
【结语和建议】
当前,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但是在迅猛发展的背后,因为体制的、传统的等各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也暴露出自身一些先天的不足,这其中尤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漠、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和能力欠缺。同时改革开放的历史也证明,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的框架下,企业存续、发展过程中的一切纠纷必须以法律的手段规范、调整和解决,任何期望通过政治的、家族的甚至暴力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想法都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制经济这一历史大趋势,或许可以一时奏效,但对一个成功的、负责任的企业家而言,必须具有战略眼光,未雨绸缪,主动把握历史大势,顺应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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