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刑事案件《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法院名称:昭通市永善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李冬靖
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
二、案例正文
曾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3日,某县某镇财政所原所长付某某向某某镇镇长余某反映,“财政一体化”平台上某财政所零余额账户内还有某镇人民政府业务工作经费20万元和“一水两污”工程款150万元,年终财政进行决算,若不把钱提出来将被财政局收回,余某同意付某某提款。当天,付某某从“财政一体化”将预算单位资金提现、转款审批表打印出来经余某签字同意后上报财政局,某县财政局国库股负责审核国库资金的职工即被告人曾某某在审批表相关业务股室及局分管领导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违反“财政一体化”平台禁止性规则审批规定,擅自在“财政一体化”平台中点“通过”,同意付某某支取现金,之后付某某将170万元提现后取出,将其中160万元存入自己当日所开设的个人账户上,5万元存入某经管站账户作为某村经费,5万元带回财政所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和报销差旅费。2016年04月02日,付某某又将手中公款5万元存至经管站的账户,其余公款被其挪用支出,无法追回。
2016年11月25日,曾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7年5月10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在该局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未签署意见和签名的情况下,对某县场坝镇财政所所长付某某提交的转款、提现审批表予以点击“通过”转款、提现业务,违规审批资金,致使涉案款项被付某某制作现金支票经镇长余某等人签章完善手续提现存入个人账户后被挪用,资金无法追回,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请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
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曾兴华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曾某某在本案当中,不存在超越职权、违反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也没有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不存在滥用职权行为。
根据一审庭审当中查明的事实和曾某某提供的某县预算单位提现、转款审批表,再次证明了曾某某的行为是得到了局领导的默认和许可,曾某某在此期间发放的款项,其中包括某县某镇财政所所长付某某在平台上转走的款项等也是有某镇镇长余某的签字盖章以及某镇财政所的签字盖章后,曾某某才依据流程进行发放,并且几年的时间里曾某某都是在得到局领导的默认许可后才这样操作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本案中曾兴华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也没有擅自滥用职权的行为,故曾某某不应来承担这个责任。
二、曾某某在“财政一体化”平台上点“通过”的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曾某某在“财政一体化”平台上将款项是提现给某镇财政所的公用账户,并不是提给胡某某个人。其次,付某某是在款项发放在某某镇财政所的账户里面后才将款项挪用,该行为与曾某某并没有因果关系。故把滥用职权这一罪名安在了曾某某头上,显然是张冠李戴安错了地方,曾某某没有资格承当这一罪名,也不应该成为那些真正滥用职权人的替罪羊!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曾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应该成为某些人的替罪羊,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宣告曾某某无罪,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这也是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裁判文书】
法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并经合议庭合议,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了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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