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刑事诉讼辩护
法院判决时间:2017年11月27日
法院名称:昭通市威信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姓名:李安琼
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
供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
检索主题词:故意伤害罪 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
二、 案例正文采集
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因为母亲刘某某与邻居郭某某土地纠纷存在矛盾,父母修房过程中砖头掉在争议的地块里,从而双方发生口角。在双方发生口角过程中,张某某被激怒把邻居郭某某打伤,构成轻伤二级。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7)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郭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郭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李安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母亲刘某某与郭某某两家因土地纠纷存在矛盾,2016年8月26日9时左右,在某村民小组二人的住房外,因刘某某家拉砖修房子,在倒砖的过程中掉了一些在两家存在纠纷的地沟里,从而引发双方的口角。张某某、刘某某与郭某某、郭某某儿子发生抓扯,并发生打斗。当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给其丈夫王某某,要求王某某把母亲刘某莫接到县城医治,王某某驾车载上吴某某、吴某某赶到现场后,与郭某某、郭某某儿子发生口角并抓扯。吴某某、吴某某将郭某某按在地上,张某某用螺纹钢将郭某某打伤。经威信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张某某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郭某某苏请判决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医疗费10790.59元,误工费4440元,伙食补助费1850元,营养费1850元,交通费3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共计83670.59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除后续治疗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赔偿外,对其余的诉讼请求均表示依法予以赔偿。
【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一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此情节已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16年8月26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且主动交代了自己伤害郭某某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的此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已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受害人郭某某有重大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卷宗材料显示,因被告人父母亲(张某某、刘某某)修建自己家房屋,由李某某帮忙拉的砖头掉在受害人地里,受害人便阻止被告人父母亲(张某某、刘某某)把砖从其地里抱出,从而引起双方纠纷,且阻止被告人把因此纠纷受伤的母亲刘永云送往医院治疗,激起被告人的临时犯意,造成其伤害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被害人有过错或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结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等”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平时表现一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受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及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可以得知,被告人张某某伤害郭某某事出有因,是因张某某父母亲(张某某、刘某某)修建自己房屋,用于修建房屋的砖头掉在房屋地基旁边郭某某的地里,受害人郭某某与其儿子郭秋便不依不饶,蛮不讲理,导致纠纷的发生。
作为邻居,本应互敬互爱,受害人郭某某作为社长,对社里村民更应多加关爱,但相反却是因被告人父母亲(张某某、刘某某)建房的砖头掉在其地里这一点小事就与村民张某某、刘某某产生矛盾,不依不饶,从而激起在场同是受害人的被告人张某某临时的犯意,把受害人赵凤伦打伤。
因被告人身体素质差,情绪很容易受到环境等不稳定因素的刺激而失控,甚至是自残。
从事发当天的情形看,对于身体素质差的被告人张某某,被咄咄逼人受害人郭某某刺激而伤害受害人情有可原。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犯案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平时表现一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因此,依法应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投案后,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认真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工作;在今天的庭审中,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有悔罪表现,因此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五、被告人张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应当对其宣告缓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便自首,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处,认真悔罪;综合本案,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更没有不良影响,故被告人张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对其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系初犯。因此,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在一年以下处刑,并对其宣告缓刑为谢!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经法院审查查明,本案被害人郭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之母刘某某均系威信县某村民小组的村民,系邻居。两家因土地纠纷存在矛盾。2016年8月26日9时左右,在刘某某与郭某某两家的住房外,因刘某某家拉砖修房子,在卸砖的过程中掉了一些在两家存在纠纷的地沟里,从而引发双方的口角。刘某某与丈夫张某某、女儿张某某要将砖头抱出地沟,遭到郭某某、及其郭某某儿子的阻止,张某某、刘某某与郭某某、郭某某儿子遂发生抓扯和打斗,打斗过程中刘某某受伤,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当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给其丈夫王某某,要求王某某把母亲刘某莫接到县城医治,王某某驾车载上吴某某、吴某某赶到现场后,与郭某某、郭某某儿子发生口角并抓扯。吴某某、吴某某将郭某某按在地上,张某某用螺纹钢将郭某某打伤。郭某某于当天被送往威信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7天,用去门诊费853.8元,住院费9936.79元,入院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3、肩胛骨粉碎性骨折;4、右腓骨下段线性形骨折;5、鼻骨骨折;6、右肩肾结石;7、轻度脂肪肝。经手术和治疗后好转出院。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打伤郭某某的事实。2107年11月9日,经威信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郭某某住院病历、刘某某住院证明,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儿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床医学检验鉴定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本案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对于引发案件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张某某愿意对被害人损失依法予以赔偿并立即履行,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本案类似的事件,本是邻里间的一点小事情,本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彼此愉快而轻松的把矛盾解决,但却闹得如此严重,使矛盾双方都付出了原本不应有的代价,同时也加剧了双方的矛盾。这反映出公民道德约束力量的程度缺失及公民文化素养与素质的缺陷。好在有律师的介入,通过律师的努力,使一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正,最终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
【结语与建议】
公民的权利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当公民的权利无辜被侵犯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中惩罚、惩罚中保护。
Copyright @ 2021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滇ICP备1900583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