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故意伤害案
业务类型: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5年4月21日
法院名称:昭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秦绍斌
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
供稿: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秦绍斌
二、案例正文采集
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与乔某在昭阳区某乡镇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陈某用刀刺伤乔某头部、颈部、左锁骨等部位。经鉴定,乔某伤为重伤二级。
【代理意见】
一、积极抢救、救助受害人,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丈夫家人及时主动第一时间拨打“120”并开车将受害人乔某送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保证受害人乔某在第一时间得到抢救,其生命安全得到了确实有效的保障。其次,受害人乔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陈某家人积极借钱医治受害人乔某并在身旁进行24小时护理照顾,在经济上保证了受害人得到有效治疗,使其得到有效救治和康复。
二、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被告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应当从轻处罚。受害人乔某与被告人陈某系妯娌关系。本案发生在邻里之间,也因邻里生活琐事纠纷所引发,被告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应当适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本案系初犯。被告人陈某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且在本案中,被告陈某已年过六旬,身体不好,每天都要吃药。主观上没有为犯罪积极准备,而是由于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一时情绪失控而伤人,案发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系初犯。
四、被告认悔罪态度较好,取得受害人及家属谅解,应当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陈某及家人经过及时抢救被害人、主动赔偿医疗费2万余元和后期营养等其他相关费用,同时及时赔礼道歉等行为弥补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创伤,已经取得受害人乔某及其家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
综上,故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减轻处罚,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文书】
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陈某与受害人乔某系妯娌关系,且被告年龄较大,作案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案例评析】
邻里之间,开门总能遇见。家长里短的,相互之间发生争执,并不奇怪。但当纠纷发生之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应对,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热处理”只会激化矛盾,不仅打伤了人要进行赔偿,而且自己还要受到刑事处罚,看似占了一时的便宜,实则吃亏的还是自己。毕竟拳脚无情,打伤了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遇事时冷静些,与他人和睦相处,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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