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劳动工伤诉讼
法院判决(裁定)时间:2017年12月5日
法院名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任宗林
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滇东北(昆明)律师事务所
供稿:云南滇东北(昆明)律师事务所任宗林律师
检索主题词:工伤认定 伤保险待遇 一裁终局
二、案例正文采集
赵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简介】
赵某在昭通某驾校某服务站为该站24小时看守训练场地及车辆,其值班及生活均在该站值班室。2015年10月4日22时许,赵某在值班室死亡。其近亲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赵某为工伤(因工死亡)。
昭通某驾校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赵某近亲属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参加行政复议。昭通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昭通某驾校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赵某近亲属继续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参加行政诉讼,巧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昭通某驾校的诉讼请求。昭通某驾校不服行政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赵某近亲属继续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参加二审行政诉讼,经审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解决赵某工伤保险待遇,赵某近亲属继续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向大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大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终局裁决,裁决昭通某驾校一次性支付赵某近亲属丧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共计598990元,并自2015年11月起按月以每月1474元的标准向赵某供养对象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昭通某驾校不服裁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赵某近亲属继续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参加撤销之诉审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裁定,裁定驳回昭通某驾校的申请。赵某近亲属继续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大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代理意见】
工伤认定阶段代理意见:
一、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赵某自2005年4月开始在昭通某驾校工作,具体负责看守训练场地及车辆,工作地点在昭通某驾校某服务站训练场,工资由昭通某驾校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月支付到赵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由于工作性质特殊,赵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天24小时值班。2015年10月4日,赵某如往常一样在值班室值班,22时许感觉不舒服就上床休息,很快就没有了呼吸。当时,赵某的妻子黄某也在值班室。
以上事实非常清楚,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账单、黄某某、叶某某两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认定工伤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在本案中,赵某的工作地点是昭通某驾校训练场值班室,工作岗位是值班,工作时间是每天24小时,2015年10月4日赵某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市人社局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赵某为工伤,适用依据正确。
三、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赵某2015年10月4日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其长子赵某某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3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8日予以受理。
市人社局受理后,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5日向昭通某驾校发出《举证告知书》,通知昭通某驾校如果认为赵某不是工伤,应当按照《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十五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证据,昭通某驾校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该《举证告知书》,但昭通某驾校并未向市人社局提供任何证据。
据此,市人社局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赵某为工伤。这完全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阶段代理意见:
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对此,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28号)第一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此处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的争议。根据该文件的明确解释,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均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只是工伤医疗费受数额的限制,但本案中赵某并未涉及工伤医疗费。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一裁终局的适用情形。
【裁判文书】
工伤认定阶段:
办案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工伤认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二是工伤认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办案机关认为: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账单、黄某、叶某两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办案机关认为:赵某2015年10月4日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其长子赵某某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3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8日予以受理。
市人社局受理后,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5日向昭通某驾校发出《举证告知书》,通知昭通某驾校如果认为赵某不是工伤,应当按照《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十五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证据,昭通某驾校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该《举证告知书》,但昭通某驾校并未向市人社局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办案机关一致认定赵某系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阶段:
办案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适用一裁终局,就该争议焦点,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对此,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28号)第一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此处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的争议。根据该文件的明确解释,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均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只是工伤医疗费受数额的限制,但本案中赵某并未涉及工伤医疗费。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一裁终局的适用情形。
【案例评析】
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在多长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在本案中,赵某2015年10月4日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其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因此赵某近亲属在2015年11月13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本案中,赵某近亲属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账单以及黄某、叶某两人的证人证言。
在本案中,赵某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提交证据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应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举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或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在本案中,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赵某近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昭通某驾校送达了举证告知书。可是,昭通某驾校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任何异议或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因此,工伤认定部门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
四、什么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对此,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28号)第一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此处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的争议。
根据以上规定,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均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只是工伤医疗费受数额的限制,但本案中赵某并未涉及工伤医疗费。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一裁终局的适用情形。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司法救济途径面临的最大困境是程序繁多。
本案中赵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最终落实经历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撤销、执行的程序,可以说程序非常繁多。不过,本案虽经历了繁多的程序,但并未经历工伤待遇落实的所有法定程序。比如,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部门送达的举证告知书后,如果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还得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因此,单独就劳动关系的确认可能就会多出三个独立的程序。
因此,现实生活中工伤案件的“拉锯战”就比较常见,特别是在当下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一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极力地去走所谓的程序,一方面为了拖延时间,另一方面为了迫使劳动者妥协,在赔偿方面作出比较大的让步,极大地增加了诉累。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繁多的程序问题,希望能尽快得以简化,以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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